民國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佈之醫療法第七十六條,就醫院、診所開給之各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有何規定?(1)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2)可以外文記載,但須加註中文摘述(3)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無特別規定(4)未有任何規定 - 證照小達人
健康保險(題號 1~81)
本題科目:
財產保險業務員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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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35
民國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佈之醫療法第七十六條,就醫院、診所開給之各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有何規定?
- (1) 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 (2) 可以外文記載,但須加註中文摘述
- (3) 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無特別規定
- (4) 未有任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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