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應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信總餘額?(1)對政府機關之授信(2)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3)對公營事業之授信(4)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0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

題號:49

下列何者應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信總餘額?

  • (1)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 (2) 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 (3) 對公營事業之授信
  • (4) 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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