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應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信總餘額?(1)對政府機關之授信(2)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3)對公營事業之授信(4)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0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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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號:49
                            
                            下列何者應計入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之授信總餘額?
- (1) 對政府機關之授信
- (2) 以公司債為擔保品之授信
- (3) 對公營事業之授信
- (4) 配合政府政策經中央銀行專案轉融通之授信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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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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