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何定其分類?(1)以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財產種類,定其分類(2)以信託目的,定其分類(3)以交付予受益人之財產權定其分類(4)以信託關係消滅時,歸還予受益人之財產權定其分類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60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
題號:38
信託業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何定其分類?
- (1) 以委託人交付、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財產種類,定其分類
- (2) 以信託目的,定其分類
- (3) 以交付予受益人之財產權定其分類
- (4) 以信託關係消滅時,歸還予受益人之財產權定其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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