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核定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上限之(1)百分之三十五(2)百分之四十五(3)百分之四十(4)百分之三十 - 證照小達人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題號 2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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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3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投資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核定國外投資總額最高上限之
- (1) 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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