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有價證券,未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其法律責任如何?(1)僅須對善意相對人負民事賠償責任(2)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3)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4)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 證照小達人

112 年第 3 次證券商業務員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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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7

募集有價證券,未先向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公開說明書者,其法律責任如何?

  • (1) 僅須對善意相對人負民事賠償責任
  • (2) 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 (3)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4)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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