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所稱洗錢之行為,請問下列何者情形不屬於持有、使用之洗錢態樣?(1)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2)不動產經紀業不知所受委託物件為客戶犯罪所得,而收受之(3)知悉收受之財物為他人特定犯罪所得,為取得交易之獲利,仍收受該特定犯罪所得(4)專業人士(如律師或會計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收受之財物為客戶特定犯罪所得,仍收受之 - 證照小達人
109 年第 3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本題科目: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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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6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2 條規定所稱洗錢之行為,請問下列何者情形不屬於持有、使用之洗錢態樣?
- (1)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 (2) 不動產經紀業不知所受委託物件為客戶犯罪所得,而收受之
- (3) 知悉收受之財物為他人特定犯罪所得,為取得交易之獲利,仍收受該特定犯罪所得
- (4) 專業人士(如律師或會計師)明知或可得而知收受之財物為客戶特定犯罪所得,仍收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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