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價證券信託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受益人為不特定之個人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1)委託人(2)信託監察人(3)受託人(4)就應繳稅額先行列帳,俟受益人確定時,再以其為納稅義務人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3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
題號:35
有價證券信託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受益人為不特定之個人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所得,應以下列何者為納稅義務人?
- (1) 委託人
- (2) 信託監察人
- (3) 受託人
- (4) 就應繳稅額先行列帳,俟受益人確定時,再以其為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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