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者,其效力為何?(1)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2)視為有利益衝突之情事(3)本人或其關係人無須自行辭任其中一職務(4)其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資格均當然解任 - 證照小達人
113 年第 1 次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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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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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8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監察人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者,其效力為何?
- (1) 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 (2) 視為有利益衝突之情事
- (3) 本人或其關係人無須自行辭任其中一職務
- (4) 其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資格均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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