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1)無效(2)失效(3)停效(4)解約 - 證照小達人

人身保險業務員保險法規(題號 351~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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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6

保險法第 37 條,要保人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

  • (1) 無效
  • (2) 失效
  • (3) 停效
  • (4) 解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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