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主體?(1)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2)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3)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4)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 - 證照小達人
113 年第 1 次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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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5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因故意、過失或違反銷售契約或法令規定,致損害投資人之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下列何者為應負賠償責任之主體?
- (1)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
- (2)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
- (3)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經理人、受僱人
- (4) 基金銷售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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