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集團車手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且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應如何處罰之?(1)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2)處五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3)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4)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 證照小達人
109 年第 1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台灣金融研訓院)
本題科目: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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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1
詐欺集團車手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且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應如何處罰之?
- (1) 處三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2) 處五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3)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 (4)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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