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洗錢防制法第 18 條規定,係參考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四項建議,對於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該如何處理?(1)應沒收之(2)應銷毀之(3)應返還之(4)應捐贈之 - 證照小達人
109 年第 4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本題科目: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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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2
我國洗錢防制法第 18 條規定,係參考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四項建議,對於洗錢犯罪行為人洗錢行為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該如何處理?
- (1) 應沒收之
- (2) 應銷毀之
- (3) 應返還之
- (4) 應捐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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