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我國稅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自民國 96 年 5 月報稅起,納稅義務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額($24,000 元)的限制(2)若要保人將人身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利用解約保單所列舉扣除的保費支出,須在解約後補繳稅款(3)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額,不列入遺產稅計算(4)自 104 年申報 103 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開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 證照小達人
投資型保險法令介紹(題號 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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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46
關於我國稅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自民國 96 年 5 月報稅起,納稅義務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的健保費,仍受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額($24,000 元)的限制
- (2) 若要保人將人身保險契約中途解約,依所得稅法規定,以往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利用解約保單所列舉扣除的保費支出,須在解約後補繳稅款
- (3) 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保險金額,不列入遺產稅計算
- (4) 自 104 年申報 103 年度所得基本稅額開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中,屬於死亡給付部分,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 3330 萬元以下者,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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