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金融控股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值 15%(2)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3)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4)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時,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30 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3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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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
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有關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金融控股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金融控股公司淨值 15%
- (2)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代表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擔任該被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
- (3)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持股比率,合計不得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5%
- (4)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時,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 30 個營業日內,未表示反對者,視為已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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