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 3 條,降低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將以往的規定是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有可能成立洗錢犯罪,大幅放寬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為:(1)最輕本刑為三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2)最輕本刑為五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3)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4)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證照小達人
107 年第 1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台灣金融研訓院)
本題科目: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
點擊科目快速進入該主題測驗頁面。
購買完整題庫

題號:5
洗錢防制法第 3 條,降低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門檻,將以往的規定是最重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才有可能成立洗錢犯罪,大幅放寬洗錢犯罪之前置犯罪為:
- (1) 最輕本刑為三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2) 最輕本刑為五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3) 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4) 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顯示會員答題的正確率。
選項統計
顯示題目被選擇的選項統計,透過互動圖表深入了解各選項的選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