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範之「列舉扣除額」項目?(1)捐贈(2)醫藥費(3)災害損失(4)財產交易損失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0 屆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理財規劃實務

本題科目: 理財規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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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46

下列何者不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範之「列舉扣除額」項目?

  • (1) 捐贈
  • (2) 醫藥費
  • (3) 災害損失
  • (4) 財產交易損失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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