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 93 年 5 月 3 日修正當時「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新臺幣與外幣間不得相互轉換,開放(1)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2)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3)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4)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證照小達人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題號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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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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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2
財政部於 93 年 5 月 3 日修正當時「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訂立投資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得約定保險費、保險給付、費用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且新臺幣與外幣間不得相互轉換,開放
- (1)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 (3)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 (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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