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中之返還借款訴訟,被告連續二次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1)法院應再通知被告到場(2)法院得依職權由原告辯論而為判決(3)停止訴訟四個月(4)移送上級法院審理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1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

本題科目: 授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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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7

台北地院審理中之返還借款訴訟,被告連續二次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

  • (1) 法院應再通知被告到場
  • (2) 法院得依職權由原告辯論而為判決
  • (3) 停止訴訟四個月
  • (4) 移送上級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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