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審理中之返還借款訴訟,被告連續二次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1)法院應再通知被告到場(2)法院得依職權由原告辯論而為判決(3)停止訴訟四個月(4)移送上級法院審理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1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
題號:17
台北地院審理中之返還借款訴訟,被告連續二次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法院應如何處理?
- (1) 法院應再通知被告到場
- (2) 法院得依職權由原告辯論而為判決
- (3) 停止訴訟四個月
- (4) 移送上級法院審理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顯示會員答題的正確率。
選項統計
顯示題目被選擇的選項統計,透過互動圖表深入了解各選項的選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