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就定期之債務為保證而保證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遲延時,如何主張免除保證責任?(1)不得主張(2)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仍應負保證責任(3)得通知債權人在二十日內為審判上之請求,逾期未請求,保證責任免除(4)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逾期未向主債務人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0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
題號:11
保證人就定期之債務為保證而保證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於主債務遲延時,如何主張免除保證責任?
- (1) 不得主張
- (2) 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仍應負保證責任
- (3) 得通知債權人在二十日內為審判上之請求,逾期未請求,保證責任免除
- (4)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債權人於期限內向主債務人為審判上之請求,逾期未向主債務人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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