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範之「列舉扣除額」項目?(1)捐贈(2)醫藥費(3)災害損失(4)財產交易損失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0 屆理財規劃人員專業能力測驗:理財規劃實務
題號:46
下列何者不是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範之「列舉扣除額」項目?
- (1) 捐贈
- (2) 醫藥費
- (3) 災害損失
- (4) 財產交易損失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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