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至多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多少?(1)百分之二(2)百分之五(3)百分之十(4)百分之二十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7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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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48
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至多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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