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資訊
題號:119
李先生於 96 年 7 月 1 日至其摯友程律師處,雙方言明訂立信託契約,由李先生交付一上市公司之股票壹佰萬股予程律師管理,管理之收益歸屬於其子李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該信託屬於民事信託
- (2)該信託屬於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
- (3)該信託契約未以書面為之,故無效
- (4)李先生於信託契約成立時,應考慮是否需繳納贈與稅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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