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資訊
題號:12
行政院金管會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增列『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 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開放
- (1)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2)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 (3)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4)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題目難易程度
一般
顯示會員答題的正確率。
選項統計
顯示題目被選擇的選項統計,透過互動圖表深入了解各選項的選擇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