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管會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增列『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開放(1)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2)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3)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4)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 證照小達人
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題號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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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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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2
行政院金管會於 94 年 11 月 22 日修正「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8 條,增列『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於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時將連結投資標的全部處分出售,並轉換為一般帳簿之即期年金保險者,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開放
- (1) 以新臺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2)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年金保險,得約定以新臺幣給付年金
- (3) 保險業經營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業務
- (4) 以外幣收付之投資型保險單為質之放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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