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1)使用票據曾經拒絕往來已恢復往來者(2)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3)曾任職證券商者(4)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投信投顧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 證照小達人
114 年第 3 次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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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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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32
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 (1) 使用票據曾經拒絕往來已恢復往來者
- (2) 受破產宣告已復權者
- (3) 曾任職證券商者
- (4) 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投信投顧法規定,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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