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不實記載之公開說明書,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下列哪一人員,應就其所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1)發行人及其負責人(2)會計師、律師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3)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4)以上選項皆正確 - 證照小達人
109 年第 1 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本題科目: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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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2
當不實記載之公開說明書,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損害,下列哪一人員,應就其所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 (1)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 (2) 會計師、律師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 (3) 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 (4) 以上選項皆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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