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繳納憑證交付股票。其「得發行股票之日」乃指:(1)經濟部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2)經濟部變更執照登載之日(3)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日(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募集之日 - 證照小達人

111 年第 2 次證券商業務員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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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6

上市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應於依「公司法」得發行股票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認股人或應募人憑繳納憑證交付股票。其「得發行股票之日」乃指:

  • (1) 經濟部變更登記執照送達公司之日
  • (2) 經濟部變更執照登載之日
  • (3) 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日
  • (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募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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