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下列何者非屬所稱之「授信條件」?(1)提前償還之違約金(2)保證人之有無(3)授信期限(4)本息償還方式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9 期銀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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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48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下列何者非屬所稱之「授信條件」?
- (1) 提前償還之違約金
- (2) 保證人之有無
- (3) 授信期限
- (4) 本息償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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