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恐防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恐國外名單)之除名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非經美國財政部除名程序,不得為之(2)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3)非經我國法務部調查局除名程序,不得為之(4)非經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 證照小達人

111 年第 3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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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6

資恐防制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資恐國外名單)之除名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非經美國財政部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 (2) 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 (3) 非經我國法務部調查局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 (4) 非經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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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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