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人為有價證券信託之委託人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持股異動,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應於異動之次月五日前申報(2)(2)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3)(3)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4)(4)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申報所移轉股份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61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

本題科目: 信託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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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33

內部人為有價證券信託之委託人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應向所屬公開發行公司申報持股異動,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1) (1)應於異動之次月五日前申報
  • (2) (2)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 (3) (3)經提示信託契約證明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得僅申報自有持股減少
  • (4) (4)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應申報所移轉股份為「保留運用決定權之交付信託股份」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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