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銀行,經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拍賣時,銀行應如何處理?(1)在任何情況,銀行均可主張保留抵押權(2)銀行應向法院陳報債權參與分配,不得保留抵押權(3)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4)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次順位的抵押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3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
題號:18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借款人提供不動產,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予銀行,經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拍賣時,銀行應如何處理?
- (1) 在任何情況,銀行均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 (2) 銀行應向法院陳報債權參與分配,不得保留抵押權
- (3) 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普通債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 (4) 聲請拍賣的債權人是次順位的抵押權人時,銀行可主張保留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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