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於第三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多久期間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1)六個月(2)三個月(3)二個月(4)二十日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4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
題號:70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不動產於第三次拍賣仍未拍定,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多久期間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 (1) 六個月
- (2) 三個月
- (3) 二個月
- (4) 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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