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1)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該機構名義申請(2)不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只須以機構名義申請(3)得以金融機構信託之名義申請(4)經股東會同意後申請 - 證照小達人
111 年第 3 次期貨商業務員測驗:期貨交易法規
題號:24
本國金融機構申請兼營期貨業務:
- (1) 應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應以該機構名義申請
- (2) 不須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只須以機構名義申請
- (3) 得以金融機構信託之名義申請
- (4) 經股東會同意後申請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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