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1)公共意外責任保險(2)意外污染責任險(3)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4)產品責任保險 - 證照小達人
責任保險(題號 1~100)
本題科目:
財產保險業務員保險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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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81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石油煉製業、石油輸入業、石油輸出業、汽、柴油批發業、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航空站、商港或工業專用港加儲油(氣)設施與設置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規模之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應投保
-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2) 意外污染責任險
- (3)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意外污染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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