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之異動申報,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則主管機關每次得對該公司處新臺幣多少元之行政罰鍰:(1)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2)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3)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4)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證照小達人
112 年第 3 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測驗: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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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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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0
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之異動申報,並未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每月十五日以前,彙總向主管機關申報,則主管機關每次得對該公司處新臺幣多少元之行政罰鍰:
- (1) 新臺幣四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 (2) 新臺幣六萬元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
- (3) 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
- (4) 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四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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