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洗錢防制法》,下列何種情形屬於可認定有「故意」從事洗錢行為?(1)明知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仍提供(2)因親友請託而協助代領包裹(3)遺失悠遊卡未報案(4)遺失提款卡未報案 - 證照小達人

112 年第 2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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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

依《洗錢防制法》,下列何種情形屬於可認定有「故意」從事洗錢行為?

  • (1) 明知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仍提供
  • (2) 因親友請託而協助代領包裹
  • (3) 遺失悠遊卡未報案
  • (4) 遺失提款卡未報案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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