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洗錢防制法》,下列何種情形屬於可認定有「故意」從事洗錢行為?(1)明知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仍提供(2)因親友請託而協助代領包裹(3)遺失悠遊卡未報案(4)遺失提款卡未報案 - 證照小達人
112 年第 2 次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專業人員測驗(金融法制暨犯罪防制中心)
本題科目:
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法令及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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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
依《洗錢防制法》,下列何種情形屬於可認定有「故意」從事洗錢行為?
- (1) 明知帳戶可能被用於犯罪仍提供
- (2) 因親友請託而協助代領包裹
- (3) 遺失悠遊卡未報案
- (4) 遺失提款卡未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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