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信託業之設立及營業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為之?(1)信託業總機構,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分支機構之設立則只須於營業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核備即可(2)信託業總機構之設立營業,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惟分支機構之增設,則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3)信託業總機構,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4)信託業不論係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不須於營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惟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60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
題號:31
有關信託業之設立及營業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 (1) 信託業總機構,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分支機構之設立則只須於營業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核備即可
- (2) 信託業總機構之設立營業,不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惟分支機構之增設,則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 (3) 信託業總機構,非經完成設立程序,並發給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增設分支機構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及營業執照
- (4) 信託業不論係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不須於營業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惟均應於開始營業後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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