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投顧公司之分析師甲,以東方公司有重大利多為由,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買進東方公司股票,實則甲早已低價先行買進東方公司股票,藉會員買進之行為為東方公司股價「抬轎」,請問依「投信投顧法」第 105 條之規定,其法定刑最高可處幾年?(1)五年(2)十年(3)七年(4)二年 - 證照小達人
113 年第 1 次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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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投顧相關法規(含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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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41
南方投顧公司之分析師甲,以東方公司有重大利多為由,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買進東方公司股票,實則甲早已低價先行買進東方公司股票,藉會員買進之行為為東方公司股價「抬轎」,請問依「投信投顧法」第 105 條之規定,其法定刑最高可處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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