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狀規定須表明“the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及“the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之運送單據為何?(1)傭船提單(2)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3)複合運送單據(4)海運提單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6 屆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進出口外匯業務

本題科目: 進出口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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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57

信用狀規定須表明“the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及“the place of final destination”之運送單據為何?

  • (1) 傭船提單
  • (2) 不可轉讓之海運貨單
  • (3) 複合運送單據
  • (4) 海運提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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