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可處:(1)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金(2)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3)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4)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證照小達人

證卷投資信託及顧問之規範與制度(題號 1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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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16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任何人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投資顧問境外基金者,可處:

  • (1)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 (2) 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80 萬元以下罰金
  • (3)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
  • (4) 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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