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一定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下列何者非屬該一定規定者?(1)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2)各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3)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稅率申報繳納所得稅(4)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1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
題號:49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提供財產,捐贈或加入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成立之公益信託並符合一定規定者,該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遺產稅,下列何者非屬該一定規定者?
- (1) 受託人為信託業法所稱之信託業
- (2) 各公益信託除為其設立目的舉辦事業而必須支付之費用外,不以任何方式對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
- (3) 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規定之扣繳稅率申報繳納所得稅
- (4) 信託行為明定信託關係解除、終止或消滅時,信託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有類似目的之公益法人或公益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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