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1)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2)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但破產終結已滿三年者(3)曾涉嫌內亂、外患罪,但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4)最近五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支票無拒絕往來紀錄者 - 證照小達人

113 年第 2 次期貨商業務員測驗:期貨交易法規

本題科目: 期貨交易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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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34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擔任期貨商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 (1) 曾犯詐欺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 (2) 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但破產終結已滿三年者
  • (3) 曾涉嫌內亂、外患罪,但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者
  • (4) 最近五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支票無拒絕往來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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