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收受股票為信託財產時,依證交法規定,有關股權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1)信託業所收受之股票信託財產應與自有財產合併申報(2)信託業所取得之信託持股得合併自有持股,計入信託業之董監事最低持股數(3)委託人為內部人且信託業無運用決定權時,應由信託業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4)信託業如以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財產,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股份時,信託業須辦理股權申報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6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實務
題號:39
信託業辦理有價證券信託,收受股票為信託財產時,依證交法規定,有關股權申報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1) 信託業所收受之股票信託財產應與自有財產合併申報
- (2) 信託業所取得之信託持股得合併自有持股,計入信託業之董監事最低持股數
- (3) 委託人為內部人且信託業無運用決定權時,應由信託業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
- (4) 信託業如以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財產,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股份時,信託業須辦理股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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