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戶與銀行約定之償還方式為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戶未依約繳納,銀行欲引用加速條款時,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導正原則,銀行應如何辦理?(1)授信契約不得載明該條款(2)授信契約無須特別載明該條款(3)於授信契約以明顯方式載明該條款(4)於授信契約明顯處載明不確定的概括條款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39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
題號:5
授信戶與銀行約定之償還方式為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戶未依約繳納,銀行欲引用加速條款時,依公平交易委員會之導正原則,銀行應如何辦理?
- (1) 授信契約不得載明該條款
- (2) 授信契約無須特別載明該條款
- (3) 於授信契約以明顯方式載明該條款
- (4) 於授信契約明顯處載明不確定的概括條款
題目難易程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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