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1)一個月(2)二個月(3)三個月(4)四個月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45 屆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
題號:18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幾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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