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1)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2)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3)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要保人填寫復效申請並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於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4)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 - 證照小達人
人身保險業務員保險法規(題號 151~200)
本題科目:
人身保險業務員保險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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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號:20
有關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1) 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 (2) 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
- (3) 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要保人填寫復效申請並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於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
- (4) 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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