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資訊
題號:170
有關復效規定之敘述何者為非?
- (1)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如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之情形者,保險人得拒絕其復效
- (2)約定復效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2年
- (3)停效後超過 6 個月之復效,要保人填寫復效申請並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於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
- (4)停效後 6 個月內之復效於要保人繳清欠繳保險費、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恢復其效力
題目難易程度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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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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