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信託業法所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1)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2)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3)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4)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 證照小達人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53 期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信託法規
題號:26
下列何者非信託業法所定信託業得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
- (1) 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 (2) 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 (3) 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 (4) 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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